认证规则
发布日期:(2024-06-21 11:31:12) 点击次数:440
公博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温室气体(碳足迹)核查实施规则
版 本:A0
编 号:GBRZ-TZJ-2022
编 写:岳伟娟
审 核:陈文辉
批 准:徐传海
生效日期:2023.03.02
更改记录
日期 |
更改条款 |
更改页次 |
更改人 |
批准人 |
备注 |
2023.7.24 |
添加附件一 |
26 |
杨迎 |
徐传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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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6 |
全部 |
全部 |
杨迎 |
郭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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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0 适用范围 PAGEREF _Toc2941 \h 4
2.0 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PAGEREF _Toc15103 \h 5
3.0 对认证核查人员的基本要求 PAGEREF _Toc19624 \h 6
4.0 初次核查程序 PAGEREF _Toc17748 \h 7
5.0 监督核查程序 PAGEREF _Toc26570 \h 15
6.0 再核查程序 PAGEREF _Toc23204 \h 17
7.0 暂停或撤销核查声明 PAGEREF _Toc13397 \h 18
8.0 证书要求 PAGEREF _Toc3513 \h 20
9.0 受理转换核查声明 PAGEREF _Toc5783 \h 21
10.0 受理组织的申诉 PAGEREF _Toc9103 \h 22
11.0 核查记录的管理 PAGEREF _Toc4575 \h 23
12.0 其他 PAGEREF _Toc9076 \h 24
附件一:温室气体(碳足迹)核查人日表 PAGEREF _Toc17561 \h 25
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ISO 14067:2018《温室气体产品的碳足迹定量要求和指南》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产品碳足迹核查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产品碳足迹核查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核查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产品碳足迹核查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产品碳足迹核查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核查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产品碳足迹核查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核查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核查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核查认证机构要求》。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核查的核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1认证核查员应取得温室气体核查员资质。
3.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核查活动及相关认证核查记录和认证核查声明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受理核查申请
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2)本规则的完整内容。
(3)核查声明样式。
(4)对核查过程的申投诉规定。
4.1.2认证机构应当要求申请组织至少提交以下资料:
(1)核查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认证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范围及活动情况的说明。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温室气体(碳足迹)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以及多场所清单。
(3)温室气体(碳足迹)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人员资质等的复印件。
(4)温室气体(碳足迹)管理体系成文信息(适用时)。
4.1.3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根据申请认证的活动范围及场所、员工人数、完成核查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核查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核查申请。
对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申请组织,认证机构不应受理其核查申请。
4.1.4对符合4.1.2、4.1.3要求的,认证机构可决定受理核查申请;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应通知申请组织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核查申请。
4.1.5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核查前,认证机构应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温室气体(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承诺。
(2)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①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②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被质量或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
③发生重大温室气体(碳足迹)事故。
④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温室气体(碳足迹)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温室气体(碳足迹)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⑤出现影响温室气体(碳足迹)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4)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核查声明、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利用产品碳足迹核查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5)拟认证的温室气体(碳足迹)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或服务的活动范围。
(6)在认证核查实施过程及核查声明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和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4.2核查策划
4.2.1核查时间
4.2.1.1为确保认证核查的完整有效,认证机构应根据多场所数量确定核查人日,具体核查人日表见附件一。
4.2.1.2核查包括一阶段非现场文件评审与二阶段现场评审,最终形成一阶段文审报告与二阶段核查档案。整个核查时间中,现场核查时间不应少于总核查时间的80%。
4.2.2核查组
4.2.2.1认证机构应当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核查组中的核查员承担核查任务和责任。
4.2.2.2核查组可以有实习核查员,其要在核查员的指导下参与核查,不计入核查时间,不单独出具记录等核查文件,其在核查过程中的活动由核查组中的核查员承担责任。
4.2.3核查计划
4.2.3.1认证机构应为每次核查制定书面的核查计划。核查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受核查放方基本信息、核查目的,核查依据,核查范围,现场核查的日期和场所,现场核查持续时间,核查组成员(其中:核查员应标明认证人员注册号)、核查日程安排。
。
4.2.3.2如果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包括在多个场所,且这些场所都处于申请组织授权和控制下,认证机构可以在核查中对这些场所都要进行核查。
4.2.3.3为使现场核查活动能够观察到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情况,现场核查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涉及的温室气体(碳足迹)管理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
4.2.3.4在核查活动开始前,核查组应将核查计划交申请组织确认,遇特殊情况临时变更计划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申请组织,并协商一致。
4.3实施核查
初次核查核查,分为核查的启动、核查活动的准备、核查活动的实施、核查声明的编制和分发、核查的完成、核查后续活动的实施六个阶段。
4.3.1核查的启动包含以下内容:
(1)与受核查方建立联系,确认实施核查的权限;提供有关核查目标、范围、方法和核查组组成(包括技术专家)的信息;获得用于策划核查的相关文件和记录信息,包括组织已经识别的风险和机会,以及如何应对这些风险和机会的信息;确定与受核查方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合同要求和其他要求;确认与受核查方关于保密信息的披露程度和处理的协议;对核查作出安排,包括日程安排;确定特定场所的访问、健康安全、安保、保密或其他要求;就观察员的到场和核查组向导或翻译的需求达成一致意见;针对具体核查,确定受核查方的关注事项、问题或风险;与受核查方或核查委托方一起解决有关核查组组成的问题。
(2)确定核查的可行性:在实施核查之前,确定核查的可行性对于确保核查得以实施是必要的。根据核查方案确定的职责,应由核查方案管理人员或核查组长确定核查的可行性,以确信能够实现核查目标。
当核查不可行时,双方应提出替代建议,并协商一致,如推迟核查、改变核查目的、调整核查范围等。
4.3.2核查活动的准备阶段包括以下内容:
(1)文件化信息的评审
核查组应对受核查方提供的《碳足迹盘查报告书》进行文件评审,同时经过现场的文件评审,具体核查支持性材料有:
核查组确定以下内容:
1) 报告中企业的组织边界、运营边界、排放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查看受核查方提供的支持性材料、确定活动数据、排放因子和碳足迹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
3) 核实数据产生、传递、汇总和报告过程,评审受核查方是否根据内部质量控制程序的要求,对企业能源消耗、原材料消耗、减量/抵消等建立了台账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入员定期记录相关数据;
4) 核证受核查方碳足迹过程是否依据核查准则要求进行;
5) 现场查看企业的减量行动措施,是否与报告中描述一致;
6) 通过对计量器具校验报告等的核查,确认受核查方的计量器具是否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定期校验,用以判断其计量数据的准确性;
7) 核证受核查方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制度。
(2)编制核查计划
核查计划是对一次具体核查活动和安排的描述,是关于一次核查活动所需时间和日程活动的文件,是核查组长对一次核查活动策划的结果。核查计划为核查委托方、核查组和受核查方之间就核查的实施达成一致意见提供了证据,是指导现场核查工作的重要依据。
核查计划由核查组长完成,在现场核查之前交由受核查方确认。核查计划的内容应包括:核查目标;核查范围,包括受核查的组织单元、职能单元以及过程;核查准则和引用文件;实施核查活动的地点、日期、预期的时间和期限,包括与受核查方管理者的会议;使用的核查方法,包括所需的核查的范围,以获得足够的核查证据,核查组成员、向导和观察员的作用和职责;为核查的关键区域配置适当的资源。
(3)核查组工作的分配
核查组工作任务的分配是核查组长的职责。核查组长可在核查组内协商,将对具体的过程、活动、职能或场所的核查工作分配给核查组每位成员,包括实习核查员。
(4)准备核查工作文件
核查工作文件是核查员进行核查工作的提示、参考和记录核查证据的文件。为确保核查能够针对受核查方的实际情况与特点得以实施,核查组成员应当根据核查计划的安排,按照任务分工准备必要的工作文件。
4.3.3核查活动的实施
核查活动的实施阶段从首次会议开始,末次会议结束。此阶段主要包括举行首次会议、核查实施阶段的文件评审、核查中的沟通、向导和观察员的作用、信息的收集和验证、形成核查发现、准备核查结论、举行末次会议。
(1)举行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核查组长主持。其目的是确认对核查计划的安排达成一致;介绍核查组成员;确保所策划的核查活动能够实施。
首次会议的参加人员通常包括:核查组成员、受核查方管理层主要人员、受核查方主要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受核查方陪同核查的人员等。
(2)核查实施阶段的文件评审
文件化信息评审贯穿于整个核查过程,只要不影响核查实施的有效性,文件化信息评审可以与其他核查活动相结合。在核查实施时,核查员应评审受核查方的相关文件化信息,对文件、记录的调阅、审查。其目的是确定文件化信息所述的体系与核查准则的符合性,管理体系文件控制的有效性。
(3)核查中的沟通
在核查期间,可能有必要对核查组内部以及核查组与受核查方、核查委托方以及可能的外部机构之间的沟通做出正式安排。尤其是对法律要求强制性报告不符合的情况,如受核查组织发生相应行业属于重大级别以上的,与环境污染等有关的事故/事件和引起新闻媒体及社会关注的事故/事件信息,应及时想认证监管部门报告。
(4)向导和观察员的作用与职责
首次会议通常应明确向导和观察员的作用和职责。向导也成为陪同人员,是受核查方根据核查组的要求指派的协助核查组行动的人员。观察员来自受核查方、监管机构,或其他见证核查的相关方。其职责是根据相关方的要求,对核查过程进行观察。
向导和观察员可以陪同核查组,但不是核查组成员,不应当影响或干扰核查过程。如果不能确保如此,核查组长有权提出拒绝他们参加特定的核查活动。
(5)碳足迹的核查和计算
现场核查是使用碳足迹量化的方法,确认受核查方提供的碳足迹承诺报告及其支持文件是否是完整可信,是否符合IS014067-2018。
核查组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数据,并进行资料的审查和计算。
核查组对碳足迹承诺报告、碳足迹盘查报告及温室气体盘查报告进行交叉核查。
核查发现以及最终的核查结论,都是依据现场核查的结果得出的。因此,通过正确的量化方法计算受审核方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以及吸收/抵消量,获得能够证实的核查证据是核查成功的关键。在这个过程中,核查员的核查技能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并将对核查结果起到重要的作用。在收集的证据的过程中,核查组如果发现了新的、变化的情况或风险,应予以关注。
(6)形成核查发现
核查发现是在核查组收集核查证据的基础上,对照核查准则经过评价得出的结果。因此核查发现能表明符合或不符合核查准则。它既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当核查计划有规定时,具体的核查发现应包括具有证据支持的符合事项和良好实践、改进机会,以及对受核查方的建议。
(7)核查结论
核查结论以核查发现为基础,是在考虑了核查目标和所有的核查发现的基础上得出的结果。核查结论与核查目标有关,核查目标不同,核查的结论也不同。如果核查的目标时为了管理体系认证注册,核查结论则应该确定管理体系符合核查准则的程度,提出是否推荐认证注册。
由于核查结论是考虑了所有的核查发现得出的记过,因此应该对核查发现进行汇总、分析和归纳总结。
(8)举行末次会议
现场核查结束以后,在核查组完成了汇总分析,对受核查方体系进行了全面评价与核查结论后,由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应当包括兽神恶化方管理者和相关的职能、过程的负责人,也可包括核查委托方和其他方。必要时,核查组长应当告知受核查方在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可能降低核查结论可信程度的情况。
为确保末次会议顺利有效地召开,末次会议前的准备工作应充分。核查组内部应认真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讨论并确定不符合,全面、准确、公正、客观地作出管理体系符合性和有效性评价和核查结论,并达成共识。同时,还需要与受核查方进行良好的沟通,澄清疑问并解决分歧。
4.4核查报告
4.4.1核查组应对核查活动形成书面核查报告,由核查组组长签字。核查声明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核查活动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2)申请组织活动范围和场所。
(3)核查的类型、准则和目的。
(4)核查组组长、核查组成员及其个人注册信息。
(5)核查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包括固定现场和临时现场;对偏离核查计划情况的说明,包括对核查风险及影响核查结论的不确定性的客观陈述。
(6)叙述从4.3条列明的程序及各项要求的核查工作情况,其中:对4.3.3条的各项核查要求应逐项描述或引用核查证据、核查发现和核查结论;对温室气体(碳足迹)目标和过程及温室气体(碳足迹)绩效实现情况进行评价。
4.4.2认证机构应保留用于证实核查声明中相关信息的证据。
4.4.3认证机构应在作出认证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声明提交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4.4.4对终止核查的项目,核查组应将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认证机构应将此报告及终止核查的原因提交给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4.5认证决定
4.5.1认证机构应该在对核查声明及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
4.5.2认证决定人员应为认证机构管理控制下的人员,核查组成员不得参与对核查项目的认证决定。
4.5.3认证机构在作出认证决定前应确认如下情形:
核查声明符合本规则第4.4条要求,核查组提供的核查声明及其他信息能够满足作出认证决定所需要的信息。
4.5.4在满足4.5.3条要求的基础上,认证机构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申请组织满足下列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符合认证要求,向其颁发核查声明。
(1)申请组织的温室气体(碳足迹)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2)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和服务的相关管理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申请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4.5.6认证机构在颁发核查声明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将认证结果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5.1认证机构应对持有其颁发的产品碳足迹核查证书的组织(以下称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监督获证组织持续运行温室气体(碳足迹)管理体系并符合认证要求。
5.2为确保达到5.1条要求,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风险程度或其他特性,确定对获证组织的监督核查的频次。
5.2.1作为最低要求,初次核查后的第一次监督核查应在核查声明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核查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核查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核查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
5.2.2超过期限而未能实施监督核查的,应按7.2或7.3条处理。
5.2.3获证企业的产品在安全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自国家安全监督部门发出通报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对该企业实施监督核查。
5.3监督核查的时间,应与初次核查时间人日数一致。
5.4监督核查的核查组,应符合4.2.2条的要求。
5.5监督核查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且应满足第4.3条确定的条件。由于市场、季节性等原因,在每次监督核查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和服务的,在核查声明有效期内的监督核查需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和服务。
5.6监督核查时至少应核查以下内容:
(1)上次核查以来温室气体(碳足迹)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及影响体系的重要变更及运行体系的资源是否有变更。
(2)已识别的重要关键点是否按温室气体(碳足迹)管理体系的要求在正常和有效运行。
(3)对上次核查中确定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4)温室气体(碳足迹)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5)温室气体(碳足迹)目标及温室气体(碳足迹)绩效是否达到温室气体(碳足迹)管理体系确定值。如果没有达到,获证组织是否运行内审机制识别了原因、是否运行管理评审机制确定并实施了改进措施。
(6)获证组织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是否符合《认证认可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
(7)内部核查是否规范和有效。
(8)是否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
(9)针对体系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或投诉,及时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改进措施。
5.7监督核查的核查声明,应按5.6条列明的核查要求逐项描述或引用核查证据、核查发现和核查结论。
5.8认证机构根据监督核查声明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续保持或暂停、撤销核查声明的决定。
6.1核查声明期满前,若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核查声明,认证机构应当实施再核查,并决定是否延续核查声明。
6.2认证机构应按4.2.2条要求组成核查组。按照4.2.3条要求并结合历次监督核查情况,制定再核查计划交核查组实施。
在温室气体(碳足迹)管理体系及获证组织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无重大变更时,再核查人日与初审人日一致。
6.3对再核查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应规定时限要求获证组织实施纠正与纠正措施,并在原核查声明到期前完成对纠正与纠正措施的验证。
6.4认证机构按照4.5条要求作出再核查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核查声明。
6.5如果在当前核查声明的终止日期前完成了再核查活动并决定换发证证书,新核查声明的终止日期可以基于当前核查声明的终止日期。新核查声明上的颁证日期应不早于再核查决定日期。
如果在当前核查声明终止日期前,认证机构未能完成再核查或对严重不符合项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能进行验证,则不应予以再核查,也不应延长原核查声明的有效期。
在当前核查声明到期后,如果认证机构能够在6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核查活动,则可以恢复认证,否则应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才能恢复认证。核查声明的生效日期应不早于再核查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
7.1认证机构应制定暂停、撤销核查声明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规定和文件化的管理制度,规定和管理制度应满足本规则相关要求。认证机构对核查声明的暂停和撤销处理应符合其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暂停或撤销核查声明。
7.2暂停证书
7.2.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核查声明。
(1)温室气体(碳足迹)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温室气体(碳足迹)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2)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3)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4)持有的与温室气体(碳足迹)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核查声明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5)主动请求暂停的。
(6)其他应当暂停核查声明的。
7.2.2核查声明暂停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属于7.2.1第(4)项情形的暂停期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
7.2.3认证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暂停核查声明的信息,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核查声明、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
7.3撤销证书
7.3.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其核查声明。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列入质量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3)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4)拒绝接受安全监督抽查的。
(5)出现重大的产品和服务等温室气体(碳足迹)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7)暂停核查声明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与温室气体(碳足迹)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核查声明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8)没有运行温室气体(碳足迹)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9)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2个月仍未纠正的。
(10)其他应当撤销核查声明的。
7.3.2撤销核查声明后,认证机构应及时收回撤销的核查声明。若无法收回,认证机构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或声明撤销决定。
7.4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核查声明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国家认监委。
7.5认证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核查声明和认证标志被继续使用。
8.1核查声明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该信息应与其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信息一致。
(2)核查依据
(3)产品名称、数据时间边界、系统边界、功能单位、功能单位产品碳足迹、保证等级。
(4)温室气体(碳足迹)管理体系符合ISO 14067:2018标准的表述。
(5)证书编号。
(6)认证机构名称。
(7)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
证书应注明:获证组织必须定期接受监督核查并经核查合格此证书方继续有效的提示信息。
(8)相关的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适用时)。
(9)证书查询方式。认证机构除公布核查声明在本机构网站上的查询方式外,还应当在证书上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以便于社会监督。
8.2初次核查核查声明有效期最长为3年。再核查的核查声明有效期不超过最近一次有效核查声明截止期再加3年。
8.3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证书信息披露制度。除向申请组织、认证监管部门等执法监管部门提供核查声明信息外,还应当根据社会相关方的请求向其提供证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9.1认证机构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严禁以牟利为目的受理不符合ISO 14067:2018标准、不能有效执行温室气体(碳足迹)管理体系的组织申请核查声明的转换。
9.2认证机构受理组织申请转换为本机构的核查声明,应该详细了解申请转换的原因,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9.3转换仅限于现行有效核查声明。被暂停或正在接受暂停、撤销处理的核查声明以及已失效的核查声明,不得接受转换申请。
9.4被发证的认证机构撤销证书的,除非该组织进行彻底整改,导致暂停或撤销核查声明的情形已消除,否则不应受理其核查申请。
申请组织或获证组织对认证决定有异议时,认证机构应接受申诉并且及时进行处理,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通知送交申诉人。
书面通知应当告知申诉人,若认为认证机构未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或国家认监委投诉,也可以向相关认可机构投诉。
11.1认证机构应当建立核查记录保持制度,记录核查活动全过程并妥善保存。
11.2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核查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记录资料应当使用中文,保存时间至少应当与核查声明有效期一致。
11.3以电子文档方式保存记录的,应采用不可编辑的电子文档格式。
11.4所有具有相关人员签字的书面记录,可以制作成电子文档保存使用,但是原件必须妥善保存,保存时间至少应当与核查声明有效期一致。
12.1本规则内容提及ISO 14067:2018标准时均指核查活动发生时该标准的有效版本。核查活动及核查声明中描述该标准号时,应采用当时有效版本的完整标准号。
12.2本规则所提及的各类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是在原件上复印的,并经核查员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2.3认证机构可开展温室气体(碳足迹)管理体系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宣贯培训,促使组织的全体员工正确理解和执行温室气体(碳足迹)管理体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