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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发布日期:(2024-06-21 11:30:30)   点击次数:390

公博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碳中和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本:A0

    号:GBRZ-TZHRZ-2022

    写:岳伟娟

    核:陈文辉

    准:徐传海

生效日期:2022.9.10

 


更改记录

日期

更改条款

更改页次

更改人

批准人

备注

2023.7.24

添加附件一

26

杨迎

徐传海

 

2024.4.25

全部

全部

杨迎

郭伟

 

 

 

 

 

 

 

 

 

 

 

 

 

 

 

 

 

 

 

 

 

 

 

 

 

 

 

 

 

 

 

 

 

 

 

 

 

 

 

 

 

 

 

 

 

 

 

 

 

 

 

 

 

 

 

 

 

 

 

 

 

 

 

 

 

 

 

 

 

 

 

 

 

 

 

 

 

 

 

 

 

 

 

 

 

 

 

 

 

 

 


目录

1.0  适用范围 PAGEREF _Toc196 \h 4

2.0  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PAGEREF _Toc18535 \h 5

3.0  对认证核查人员的基本要求 PAGEREF _Toc12298 \h 6

4.0  数据质量要求 PAGEREF _Toc15982 \h 7

5.0特定领域的温室气体量化方法 PAGEREF _Toc136 \h 9

4.0  初次认证程序 PAGEREF _Toc31445 \h 11

5.0  监督审核程序 PAGEREF _Toc28880 \h 19

6.0  再认证程序 PAGEREF _Toc11304 \h 21

7.0  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PAGEREF _Toc32374 \h 22

8.0  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要求 PAGEREF _Toc9728 \h 24

9.0  受理转换认证证书 PAGEREF _Toc4534 \h 25

11.0  受理组织的申诉 PAGEREF _Toc11908 \h 26

12.0  认证记录的管理 PAGEREF _Toc25463 \h 27

13.0  其他 PAGEREF _Toc24825 \h 28

附件一:碳中和管理体系认证人日表 PAGEREF _Toc6167 \h 29

 


1.0  适用范围

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PAS 2060:2014《碳中和证明规范》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碳中和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碳中和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碳中和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碳中和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0  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核查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核查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核查认证机构要求》。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核查核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0  对认证核查人员的基本要求

3.1认证核查员应取得温室气体核查员资质

3.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核查活动及相关认证核查记录和认证核查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0  数据质量要求

4.1背景数据库的选取

1)排放因子数据库的选取

排放因子可以来源于公认的可靠资料,如来自于《2006 IPCC 碳排放因子数据库》、等公布的排放因子。

2)活动数据数据库的选取

常见排放源的活动数据的来源主要有(按排放源划分,不限于此):

a) 固定燃烧排放:燃料的消耗量,例如:天然气的使用量可以通过供货单、发票与台账等途径查询;

b) 移动燃烧排放:燃料的消耗量、车辆的行驶里程数, 例如:车辆汽油、 柴油的使用量可以通过加油卡记录、发票、结算单、组织内部记录等途径获得;

c) 过程排放:原材料的采购量等,可以通过组织内部记录获得;

d) 逸散排放:原材料的采购量等,例如:灌装 CO 2 的逸散量可以通过供货单、发票或台账与相应的逸散系数进行计算获得;

e) 外购电力、热、冷或蒸汽:电力、热、冷或蒸汽的消耗量, 可通过供应商提供的缴费单据、 发票或组织内部抄表记录等途径获得。

4.2数据选取的原则

1)排放因子选取的原则

应考虑所选排放因子在计算期内的时效性,确保其满足相关性、一致性、准确性的原则。应对温室气体排放因子的确定或变化做出解释,并形成文件。

排放因子按照数据质量依次递减的顺序分为下列 6 类,应优先选择数据质量较高的排放因子:

a) 测量/物料平衡法获得的排放因子:包括两类,一是根据经过计量检定、 校准的仪器测量获得的数据; 二是依据物料平衡法获得的因子,例如通过化学反应方程式与质量守恒推估的因子;

b) 相同工艺/设备的经验系数获得的排放因子:由相同的工艺或者设备根据相关经验和证据获得的因子;

c) 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排放因子:由设备的制造厂商提供的与温室气体排放输出相关的系数计算所得的排放因子;

d) 区域排放因子:特定的地区或区域的排放因子;

e) 国家排放因子:特定国家或国家区域内的排放因子;

f) 国际排放因子:国际通用的排放因子。

2)活动数据选取的原则

应选择和收集与选定的量化方法要求相一致的温室气体活动数据。

温室气体活动数据分为下列3类,数据质量依次递减,应优先选择质量较高的活动数据:

a) 连续测量数据:仪器不间断测量的活动数据;

b) 间歇测量数据:仪器间歇工作测量的活动数据;

c) 推估数据:非仪器测量的、根据一定方法推估的活动数据。

4.3相关质量要求

1)申请组织应规划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活动,用于指导排放数据产生、记录、传递、汇报和报告工作的执行。

2)申请组织应开展数据质量内部核查工作,对系统和数据进行核查,保证数据准确性和质量管理执行的有效性。

3)应对温室气体量化和报告过程中的数据质量进行分析评价。应根据表1分别对活动数据、排放因子数据的数据质量等级进行评分。

1 数据质量评分表

数据种类

数据质量等级评分

活动数据

评分

6

3

1

类别

连续测量数据

间歇测量数据

推估数据

排放因子

评分

6

5

4

3

2

1

类别

测量/物料平衡法所得的排放因子

相同工艺/设备的经验系数所得的排放因子

设备制造

商提供的

排放因子

区域排放因子

 

国家排放因子

 

国际排放因子

对各排放源的数据按表 1 的内容进行评分后, 用如下公式计算温室气体数据质量总评分:

温室气体数据质量总评分=∑(源 i 活动数据评分值×i 排放因子评分值×i 排放量÷组织总排放量)

其中, i 为组织第 i 个排放源。

数据质量等级分为 L1~L6 六个等级(见表 2),数据质量依次递减。 按照表 3 获得温室气体清单的质量等级, 定性描述组织编制的温室气体清单的质量。 组织应将此过程形成文件。

2 温室气体清单质量登记表

数据质量等级(L)

数据质量总评分(S)数值范围

L1

31-36

L2

25-30

L3

19-24

L4

13-18

L5

7-12

L6

1-6

4)应选择数据质量等级较高的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 并不断提升数据质量。

5)申请组织应开展内部审核,公正客观地评审所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5.0特定领域的温室气体量化方法

企业温室气体量化方法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确定排放边界

在开展企业温室气体量化时应首先确定该企业的组织和运营边界,通常可采用以下两种办法确定企业的组织边界:

1)股权比例法:根据企业的股权比例划分企业组织边界;

2)控制权法:根据企业的财务或运营控制划分企业组织边界。

选择以上两种方法时优先考虑满足温室气体量化要求的划分方法。

2)设定运营边界

确定企业组织边界后,设定企业运营边界,以便将其范围内温室气体排放分为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其中直接温室气体排放是企业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排放量, 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是企业活动导致的,但出现在其他企业是由或控制的排放源。

3)选取基准年

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绩效通常为相对一个过去的参考年来度量,此参考年即为基准年,基准年可以是历史上任何一个可以获得量化数据的年份或数年的历史平均值。基准年选取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1)满足企业温室气体量化的目的用途要求;

2)能够获取有代表性的数据,一般是典型年的数据,或多年平均值/移动平均值;

3)选择具有可量化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年份。

如果不能得到足够的温室气体排放和量化的历史信息,可将企业首次对温室气体量化的时间作为基准年。

4)确定温室气体排放源

企业温室气排放源一般分为两个范围(范围1、 范围2),其中范围1为直接出现在企业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温室气体排放,如企业持有的锅炉、熔炉、车辆等产生的燃烧排放; 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工艺设备生产化学品所产生的排放(涉及到炭汇,生物质燃烧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计入范围1);范围2是核算企业消耗电力或外购蒸汽(热力)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5)选择量化方法

企业温室气体量化方法可分为现场监测法和采用排放系数折算法。 其中现场监测法要在企业稳定运行的工况下进行监测, 排放系数折算法采用已公布的排放因子进行折算。

6)收集活动数据

范围1内的数据主要有以下几部分:

1)静止燃烧数据: 如企业内的锅炉、 烘箱、 焚烧炉等消耗燃料量以及职工食堂消耗燃气量;

2)移动燃烧数据: 主要指运输工具的燃料消耗量, 如企业原料、 成品运输等;

3)工艺排放数据: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物理或化学工艺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 如水泥生产过程中煅烧原材料消耗量, 石化工艺中催化裂解消耗量, 企业废弃物处理过程中降解排放量。

4)无组织排放数据: 主要指设备跑、 冒、 滴、 漏以及煤堆、 冷却塔等散失损耗数据。

范围2内的数据主要有以下几部分:

1)外购电力数据:主要指企业外购电量;

2)外购蒸汽、热力数据:主要指企业外购蒸汽、热力品质及数量。

3) 量化温室气体排放

一般情况下量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主要采用排放系数折算法,

即:P=AD×EF×GWP

P-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 tCO 2e

AD- 活动数据;

EF- 活动排放因子(官方公布);

GWP- 温室气体全球暖化潜值(官方公布) 。

通常,现场监测法主要用于分析企业在某一工况下温室气体量化。

4)对量化数据进行不确定分析

不确定性是估算一份完整企业温室气量化的基本要素之一, 企业温室气体量化不确定性有误差传播法和蒙特卡洛模拟法。 误差传播法是利用误差传播公式对单个不确定性进行合并, 蒙特卡洛模拟法是一种通过设定随机过程, 反复生成时间序列, 计算参数估计量和统计量的方法, 进而进行不确定性分析。

4.0  初次认证程序

4.1受理认证申请

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2)本规则的完整内容。

3)认证证书样式。

4)对认证过程的申投诉规定。

4.1.2认证机构应当要求申请组织至少提交以下资料:

1)认证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认证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范围及活动情况的说明。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以及多场所清单。

3)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人员资质等的复印件。

4)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成文信息(适用时)。

4.1.3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根据申请认证的活动范围及场所、员工人数、完成核查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

对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申请组织,认证机构不应受理其认证申请。

4.1.4对符合4.1.24.1.3要求的,认证机构可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应通知申请组织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认证申请。

4.1.5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核查前,认证机构应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的承诺。

2)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被质量或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

发生重大温室气体(碳中和)事故。

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出现影响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4)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利用碳中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5)拟认证的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或服务的活动范围。

6)在认证核查实施过程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和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4.2核查策划

4.2.1核查时间

4.2.1.1为确保认证核查的完整有效,认证机构应根据多场所数量确定核查人日,具体核查人日表见附件一。

4.2.1.2核查包括一阶段非现场文件评审与二阶段现场评审,最终形成一阶段文审报告与二阶段核查档案。整个核查时间中,现场核查时间不应少于总核查时间的80%。

4.2.2核查

4.2.2.1认证机构应当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核查组中的核查员承担核查任务和责任。

4.2.2.2核查组可以有实习核查员,其要在核查员的指导下参与核查,不计入核查时间,不单独出具记录等核查文件,其在核查过程中的活动由核查组中的核查员承担责任。

4.2.3核查计划

4.2.3.1认证机构应为每次核查制定书面的核查计划。核查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受核查放方基本信息、核查目的,核查依据核查范围,现场核查的日期和场所,现场核查持续时间,核查组成员(其中:核查员应标明认证人员注册号)、核查日程安排

4.2.3.2如果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包括在多个场所,且这些场所都处于申请组织授权和控制下,认证机构可以在核查中对这些场所都要进行核查。

4.2.3.3为使现场核查活动能够观察到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情况,现场核查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涉及的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

4.2.3.4核查活动开始前,核查组应将核查计划交申请组织确认,遇特殊情况临时变更计划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申请组织,并协商一致。

4.3实施核查

初次认证核查,分为核查的启动、核查活动的准备、核查活动的实施、核查报告的编制和分发、核查的完成、核查后续活动的实施六个阶段。

4.3.1核查的启动包含以下内容:

1)与受核查方建立联系,确认实施核查的权限;提供有关核查目标、范围、方法和核查组组成的信息;获得用于策划核查的相关文件和记录信息,确定与受核查方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合同要求和其他要求;确认与受核查方关于保密信息的披露程度和处理的协议;对核查作出安排,包括日程安排;确定特定场所的访问、健康安全、安保、保密或其他要求;就观察员的到场和核查组向导或翻译的需求达成一致意见;针对具体核查,确定受核查方的关注事项、问题或风险;与受核查方或核查委托方一起解决有关核查组组成的问题。

2)确定核查的可行性:在实施核查之前,确定核查的可行性对于确保核查得以实施是必要的。根据核查方案确定的职责,应由核查方案管理人员或核查组长确定核查的可行性,以确信能够实现核查目标。

核查不可行时,双方应提出替代建议,并协商一致,如推迟核查、改变核查目的、调整核查范围等。

4.3.2核查活动的准备阶段包括以下内容:

1)文件化信息的评审

核查组应对受核查方提供的《碳足迹盘查报告书》进行了文件评审,同时经过现场的文件评审,具体核查支持性材料有:

1) 碳中和承诺报告书

2) 碳足迹盘查报告

3) 温室气体盘查报告书

4) 温室气体碳抵消报告

5) 组织平面布置图

6) 能源消费统计及产品产量统计台账

7) 组织人员花名册

核查组应确定以下内容:

1) 报告中企业的组织边界、运营边界、排放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查看受核查方提供的支持性材料、确定活动数据、排放因子和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

3) 核实受审核方碳中和承诺报告的承诺内容与实际的支持性证据文件的一致性、真实性、可靠性及完整性;

4) 核证受核查方碳排放过程是否依据核查准则要求进行;

5) 现场查看企业的减量行动措施,是否与报告中描述一致;

6) 核证受核查方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制度。

2)编制核查计划

核查计划是对一次具体核查活动和安排的描述,是关于一次核查活动所需时间和日程活动的文件,是核查组长对一次核查活动策划的结果。核查计划为核查委托方、核查组和受核查方之间就核查的实施达成一致意见提供了证据,是指导现场核查工作的重要依据。

核查计划由核查组长完成,在现场核查之前交由受核查方确认。核查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受核查放方基本信息、核查目的,核查依据核查范围,现场核查的日期和场所,现场核查持续时间,核查组成员(其中:核查员应标明认证人员注册号)、核查日程安排。以获得足够的核查证据;核查组成员、向导和观察员的作用和职责;为核查的关键区域配置适当的资源。

3核查组工作的分配

核查组工作任务的分配是核查组长的职责。核查组长可在核查组内协商,将对具体的过程、活动、职能或场所的核查工作分配给核查组每位成员,包括实习核查员。

4)准备核查工作文件

核查工作文件是核查员进行核查工作的提示、参考和记录核查证据的文件。为确保核查能够针对受核查方的实际情况与特点得以实施,核查组成员应当根据核查计划的安排,按照任务分工准备必要的工作文件。

4.3.3核查活动的实施

核查活动的实施阶段从首次会议开始,末次会议结束。此阶段主要包括举行首次会议、核查实施阶段的文件评审、核查中的沟通、向导和观察员的作用、信息的收集和验证、形成核查发现、准备核查结论、举行末次会议。

1)举行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核查组长主持。其目的是确认对核查计划的安排达成一致;介绍核查组成员;确保所策划的核查活动能够实施。向企业介绍此次的核查计划、核查目的、内容和方法、同时对文件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并了解和确定受核查方的组织边界,温室气体碳中和标的物。

首次会议的参加人员通常包括:核查组成员、受核查方管理层主要人员、受核查方主要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受核查方陪同核查的人员等。

2现场核查

核查组成员进入受审核方生产现场,查看主要耗能设备和计量器具,以及相应的减排/抵消过程,了解企业生产工艺执行的情况

3核查中的沟通

核查期间,可能有必要对核查组内部以及核查组与受核查方、核查委托方以及可能的外部机构之间的沟通做出正式安排。尤其是对法律要求强制性报告不符合的情况,如受核查组织发生相应行业属于重大级别以上的,与环境污染等有关的事故/事件和引起新闻媒体及社会关注的事故/事件信息,应及时想认证监管部门报告。

4)向导和观察员的作用与职责

首次会议通常应明确向导和观察员的作用和职责。向导也成为陪同人员,是受核查方根据核查组的要求指派的协助核查组行动的人员。观察员来自受核查方、监管机构,或其他见证核查的相关方。其职责是根据相关方的要求,对核查过程进行观察。

向导和观察员可以陪同核查组,但不是核查组成员,不应当影响或干扰核查过程。如果不能确保如此,核查组长有权提出拒绝他们参加特定的核查活动。

5资料的核查和计算

现场核查是使用温室气体量化的方法,确认受核查方提供的温室气体碳中和承诺与报告及其支持文件是否是完整可信,是否符合PAS 2060:2014

核查组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数据,并进行资料的审查和计算。

核查组对碳中和承诺报告、碳足迹盘查报告及温室气体盘查报告进行交叉核查。

核查发现以及最终的核查结论,都是依据现场核查的结果得出的。因此,通过正确量化方法计算受审核方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以及吸收/抵消量,获得能够证实的核查证据是核查成功的关键。在这个过程中,核查员的核查技能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并将对核查结果起到重要的作用。在收集的证据的过程中,核查组如果发现了新的、变化的情况或风险,应予以关注。

6)形成核查发现

核查发现是在核查组收集核查证据的基础上,对照核查准则经过评价得出的结果。因此核查发现能表明符合或不符合核查准则。它既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当核查计划有规定时,具体的核查发现应包括具有证据支持的符合事项和良好实践、改进机会,以及对受核查方的建议。

7核查结论

核查结论以核查发现为基础,是在考虑了核查目标和所有的核查发现的基础上得出的结果。核查结论与核查目标有关,核查目标不同,核查的结论也不同。如果核查的目标时为了管理体系认证注册,核查结论则应该确定管理体系符合核查准则的程度,提出是否推荐认证注册。

由于核查结论是考虑了所有的核查发现得出的记过,因此应该对核查发现进行汇总、分析和归纳总结。

8)举行末次会议

现场核查结束以后,在核查组完成了汇总分析,对受核查方体系进行了全面评价与核查结论后,由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应当包括兽神恶化方管理者和相关的职能、过程的负责人,也可包括核查委托方和其他方。必要时,核查组长应当告知受核查方在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可能降低核查结论可信程度的情况。

为确保末次会议顺利有效地召开,末次会议前的准备工作应充分。核查组内部应认真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讨论并确定核查结论,全面、准确、公正、客观地作出管理体系符合性和有效性评价和核查结论,并达成共识。同时,还需要与受核查方进行良好的沟通,澄清疑问并解决分歧。

4.4核查报告

4.4.1核查组应对核查活动形成书面核查报告,由核查组组长签字。核查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核查活动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2)申请组织活动范围和场所。

3核查的类型、依据和目的。

4核查组组长、核查组成员及其个人注册信息。

5碳中和审核查过程和方法。

6)叙述从4.3条列明的程序及各项要求的核查工作情况,其中:对4.3.3条的各项核查要求应逐项描述或引用核查证据、核查发现和核查结论;对温室气体(碳中和)目标和过程及温室气体(碳中和)绩效实现情况进行评价。

7核查发现和核查结论

4.4.2认证机构应保留用于证实核查报告中相关信息的证据。

4.4.3认证机构应在作出认证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报告提交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4.4.4对终止核查的项目,核查组应将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认证机构应将此报告及终止核查的原因提交给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4.5认证决定

4.5.1认证机构应该在对核查报告及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

4.5.2认证决定人员应为认证机构管理控制下的人员,核查组成员不得参与对核查项目的认证决定。

4.5.3认证机构在作出认证决定前应确认如下情形:

1核查报告符合本规则第4.4条要求,核查组提供的核查报告及其他信息能够满足作出认证决定所需要的信息。

4.5.4在满足4.5.3条要求的基础上,认证机构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申请组织满足下列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符合认证要求,向其颁发认证证书。

1)申请组织的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2)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和服务的相关管理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申请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4.5.5申请组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或者存在以下情况的,评定该申请组织不符合认证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组织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1)受核查方的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PAS 2060:2014标准的要求。

2)发现受核查方存在重大温室气体(碳中和)问题或有其他与产品和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活动相关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5.6认证机构在颁发认证证书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将认证结果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5.0  监督审核程序

5.1认证机构应对持有其颁发的碳中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组织(以下称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监督获证组织持续运行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并符合认证要求。

5.2为确保达到5.1条要求,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风险程度或其他特性,确定对获证组织的监督审核的频次。

5.2.1作为最低要求,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

5.2.2超过期限而未能实施监督审核的,应按7.27.3条处理。

5.2.3获证企业的产品在安全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自国家安全监督部门发出通报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对该企业实施监督审核

5.3监督审核的时间,与初审时间一致

5.4监督审核核查组,应符合4.2.2条的要求。

5.5监督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且应满足第4.3条确定的条件。由于市场、季节性等原因,在每次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和服务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需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和服务。

5.6监督审核时至少应核查以下内容:

1)上次核查以来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及影响体系的重要变更及运行体系的资源是否有变更。

2)已识别的重要关键点是否按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的要求在正常和有效运行。

3)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4)温室气体(碳中和)目标及温室气体(碳中和)绩效是否达到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确定值。如果没有达到,获证组织是否运行内审机制识别了原因、是否运行管理评审机制确定并实施了改进措施。

5)获证组织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是否符合《认证认可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

6)内部核查是否规范和有效。

7)是否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

8)针对体系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或投诉,及时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改进措施。

5.7监督审核核查报告,应按5.6条列明的核查要求逐项描述或引用核查证据、核查发现和核查结论。

5.8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续保持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6.0  再认证程序

6.1认证证书期满前,若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当实施再认证核查,并决定是否延续认证证书。

6.2认证机构应按4.2.2条要求组成核查组。按照4.2.3条要求并结合历次监督审核情况,制定再认证核查计划交核查组实施。

在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及获证组织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无重大变更时,再认证核查核查时间与初审时间一致

6.3认证机构按照4.5条要求作出再认证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认证证书。

6.4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前完成了再认证活动并决定换发证证书,新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可以基于当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新认证证书上的颁证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

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终止日期前,认证机构未能完成再认证核查或对严重不符合项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能进行验证,则不应予以再认证,也不应延长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在当前认证证书到期后,如果认证机构能够在6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认证活动,则可以恢复认证,否则应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才能恢复认证。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


7.0  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7.1认证机构应制定暂停、撤销认证证书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规定和文件化的管理制度,规定和管理制度应满足本规则相关要求。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的暂停和撤销处理应符合其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7.2暂停证书

7.2.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

1)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2)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3)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4)持有的与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5)主动请求暂停的。

6)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7.2.2认证证书暂停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属于7.2.1第(4)项情形的暂停期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

7.2.3认证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

7.3撤销证书

7.3.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列入质量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3)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4)拒绝接受安全监督抽查的。

5)出现重大的产品和服务等温室气体(碳中和)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7)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与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8)没有运行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9)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2个月仍未纠正的。

10)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7.3.2撤销认证证书后,认证机构应及时收回撤销的认证证书。若无法收回,认证机构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或声明撤销决定。

7.4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国家认监委。

7.5认证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被继续使用。


8.0  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要求

8.1认证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该信息应与其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信息一致。

2)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地址和业务范围。若认证的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表述覆盖的相关场所的名称和地址信息。

3)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符合PAS 2060:2014标准的表述。

4)证书编号。

5)认证机构名称。

6)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

证书应注明:获证组织必须定期接受监督审核并经核查合格此证书方继续有效的提示信息。

7)相关的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适用时)。

8)证书查询方式。认证机构除公布认证证书在本机构网站上的查询方式外,还应当在证书上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以便于社会监督。

8.2初次认证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为3年。再认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最近一次有效认证证书截止期再加3年。

8.3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证书信息披露制度。除向申请组织、认证监管部门等执法监管部门提供认证证书信息外,还应当根据社会相关方的请求向其提供证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8.4认证标志是认证机构发布的管理体系认证专用标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经监督审核合格,获证方才能继续使用相关的认证证书及标志。

8.5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8.6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9.0  受理转换认证证书

9.1认证机构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严禁以牟利为目的受理不符合PAS 2060:2014标准、不能有效执行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的组织申请认证证书的转换。

9.2认证机构受理组织申请转换为本机构的认证证书,应该详细了解申请转换的原因,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9.3转换仅限于现行有效认证证书。被暂停或正在接受暂停、撤销处理的认证证书以及已失效的认证证书,不得接受转换申请。

9.4被发证的认证机构撤销证书的,除非该组织进行彻底整改,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已消除,否则不应受理其认证申请。


11.0  受理组织的申诉

申请组织或获证组织对认证决定有异议时,认证机构应接受申诉并且及时进行处理,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通知送交申诉人。

书面通知应当告知申诉人,若认为认证机构未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或国家认监委投诉,也可以向相关认可机构投诉。


12.0  认证记录的管理

12.1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记录保持制度,记录认证活动全过程并妥善保存。

12.2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记录资料应当使用中文,保存时间至少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

12.3以电子文档方式保存记录的,应采用不可编辑的电子文档格式。

12.4所有具有相关人员签字的书面记录,可以制作成电子文档保存使用,但是原件必须妥善保存,保存时间至少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


13.0  其他

13.1本规则内容提及PAS 2060:2014标准时均指认证活动发生时该标准的有效版本。认证活动及认证证书中描述该标准号时,应采用当时有效版本的完整标准号。

13.2本规则所提及的各类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是在原件上复印的,并经核查员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3.3认证机构可开展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宣贯培训,促使组织的全体员工正确理解和执行温室气体(碳中和)管理体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