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规则
发布日期:(2024-06-21 11:29:31) 点击次数: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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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实施规则
版 本: A/0
编 号: GBRZ-GHG-2022
编 写: 岳伟娟
审 核: 陈文辉
批 准: 徐传海
生效日期: 2023.04.11
更改记录
日期 |
更改条款 |
更改页次 |
更改人 |
批准人 |
备注 |
2023.7.24 |
添加附件一 |
29 |
杨迎 |
徐传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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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6 |
全部 |
全部 |
杨迎 |
郭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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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PAGEREF _Toc24731 \h 2
3对核查人员的基本要求 PAGEREF _Toc693 \h 3
4初次核查程序 PAGEREF _Toc24647 \h 4
5监督核查程序 PAGEREF _Toc19039 \h 14
6再核查程序 PAGEREF _Toc22621 \h 17
7暂停或撤销核查声明 PAGEREF _Toc2940 \h 19
8核查声明要求 PAGEREF _Toc21765 \h 22
9受理转换核查声明 PAGEREF _Toc8490 \h 23
10受理组织的申诉 PAGEREF _Toc3631 \h 24
11核查记录的管理 PAGEREF _Toc12215 \h 25
附件一:温室气体排放核查人日表 PAGEREF _Toc4187 \h 27
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ISO14064-1:2018《温室气体第一部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核查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核查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核查认证机构要求》。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核查的核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1核查人员应取得温室气体核查员资质。
3.2核查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核查活动及相关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4.1.2认证机构应当要求申请组织至少提交以下资料:
(1)核查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认证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范围及活动情况的说明。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
(3)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人员资质(适用时)等的复印件。
(4)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成文信息 (适用时)。
4.1.3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根据申请认证的活动范围及场所、员工人数、完成核查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核查申请。
对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申请组织,认证机构不应受理其核查申请。
4.1.4对符合4.1.2、4.1.3要求的,认证机构可决定受理核查申请;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应通知申请组织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核查申请。
4.1.5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核查前,认证机构应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的承诺。
(2)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①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②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被质量或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
③发生重大失信事故。
④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⑤出现影响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4)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核查声明、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利用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5)拟认证的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或服务的活动范围。
(6)在核查实施过程及核查声明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和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4.2.1.1为确保核查的完整有效,认证机构应根据多场所数量确定核查人日,具体核查人日表见附件一。
4.2.1.2核查包括一阶段非现场文件评审与二阶段现场评审,最终形成一阶段文审报告与二阶段核查档案。整个核查时间中,现场核查时间不应少于总核查时间的80%。
4.2.2核查组
4.2.2.1认证机构应当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核查组中的核查员承担核查任务和责任。
4.2.2.2核查组可以有实习核查员,其要在核查员的指导下参与核查,不计入核查时间,不单独出具记录等核查文件,其在核查过程中的活动由核查组中的核查员承担责任。
4.2.3核查计划
4.2.3.1认证机构应为每次核查制定书面的核查计划。核查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受核查放方基本信息、核查目的,核查依据,核查范围,现场核查的日期和场所,现场核查持续时间,核查组成员(其中:核查员应标明认证人员注册号)、核查日程安排。
4.2.3.2如果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包括在多个场所,且这些场所都处于申请组织授权和控制下,认证机构可以在核查中对这些场所都要进行核查。
4.2.3.3为使现场核查活动能够观察到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情况,现场核查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涉及的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
4.2.3.4在核查活动开始前,核查组应将核查计划交申请组织确认,遇特殊情况临时变更计划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申请组织,并协商一致。
4.3.1核查组应当按照核查计划的安排完成核查工作。除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核查过程中不得更换核查计划确定的核查员。
4.3.2核查组应当会同申请组织按照程序顺序召开首、末次会议,申请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及与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员应该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应签到,核查组应当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表。申请组织要求时,核查组成员应向申请组织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4.3.3核查过程及环节
4.3.3.1初次核查,分为第一、二阶段实施核查。
4.3.3.2第一阶段核查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结合现场情况,确认申请组织实际情况与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成文信息描述的一致性,特别是体系成文信息中描述的产品和服务、部门设置和职责与权限、生产或服务过程等是否与申请组织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2)结合现场情况,核查申请组织理解和实施ISO14064-1;2018标准要求的情况,评价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是否实施了内部核查与管理评审,确认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是否已运行并且超过3个月。
(3)确认申请组织建立的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内容和范围、体系覆盖范围内有效人数、过程和场所,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结合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覆盖产品和服务的特点识别对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危险源,并结合其他因素,科学确定重要核查点。
(5)与申请组织讨论确定第二阶段核查安排。对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成文信息不符合现场实际、相关体系运行尚未超过3个月或者无法证明超过3个月的,以及其他不具备二阶段核查条件的,不应实施二阶段核查。
4.3.3.3在下列情况,第一阶段核查可以不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但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的原因:
(1)申请组织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有效核查声明,认证机构已对申请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有充分了解。
(2)认证机构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技术特征明显、过程简单,通过对其提交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核查的目的和要求。
(3)申请组织获得了其他经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核查的目的和要求。
除以上情况之外,第一阶段核查应在受核查方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现场进行。
4.3.3.4核查组应将第一阶段核查情况形成书面文件告知申请组织。
4.3.3.5第二阶段核查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重点是核查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符合ISO14064-1:2018标准要求和有效运行情况,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 报告中企业的组织边界、运营边界、排放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查看受核查方提供的支持性材料、确定活动数据、排放因子和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
(3) 核实数据产生、传递、汇总和报告过程,评审受核查方是否根据内部质量控制程序的要求,对企业能源
(4) 消耗、原材料消耗、减量/抵消等建立了台账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入员定期记录相关数据;
(5) 核证受核查方碳排放过程是否依据核查准则要求进行;
(6) 现场查看企业的减量行动措施,是否与报告中描述一致;
(7) 通过对计量器具校验报告等的核查,确认受核查方的计量器具是否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定期校验,用以判断其计量数据的准确性;
(8) 核证受核查方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制度。4.3.4发生以下情况时,核查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经认证机构同意后终止核查。
4.4.1核查组应对核查活动形成书面核查报告,由核查组组长签字。核查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核查活动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2)申请组织活动范围和场所。
(3)核查的类型、准则和目的。
(4)核查组组长、核查组成员及其个人注册信息。
(5)核查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包括固定现场和临时现场;对偏离核查计划情况的说明,包括对核查风险及影响核查结论的不确定性的客观陈述。
(6)叙述从4.3条列明的程序及各项要求的核查工作情况,其中:对4.3.3.5条的各项核查要求应逐项描述或引用核查证据、核查发现和核查结论;对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目标和过程及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绩效实现情况进行评价。
4.4.2认证机构应保留用于证实核查报告中相关信息的证据。
4.4.3认证机构应在作出认证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报告提交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4.4.4对终止核查的项目,核查组应将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认证机构应将此报告及终止核查的原因提交给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4.5.1认证机构应该在对核查报告及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
4.5.2认证决定人员应为认证机构管理控制下的人员,核查组成员不得参与对核查项目的认证决定。
4.5.3认证机构在作出认证决定前应确认如下情形:
核查报告符合本规则第4.4条要求,核查组提供的核查报告及其他信息能够满足作出认证决定所需要的信息。
4.5.4在满足4.5.3条要求的基础上,认证机构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申请组织满足下列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符合认证要求,向其颁发核查声明。
(1)申请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2)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和服务的相关管理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申请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4.5.5认证机构在颁发核查声明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将核查结果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5.1认证机构应对持有其颁发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声明的组织(以下称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监督获证组织持续运行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并符合标准要求。
5.2为确保达到5.1条要求,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风险程度或其他特性,确定对获证组织的监督核查的频次。
5.2.1作为最低要求,初次核查后的第一次监督核查应在核查声明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核查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核查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核查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个月。
5.2.2超过期限而未能实施监督核查的,应按7.2或7.3条处理。
5.2.3获证企业的产品在安全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自国家安全监督部门发出通报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对该企业实施监督核查。
5.3监督核查的时间,应与初次核查时间人日数一致。
5.4监督核查的核查组,应符合4.2.2条和4.3.1条的要求。
5.5监督核查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且应满足第4.2.3.3条确定的条件。由于市场、季节性等原因,在每次监督核查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和服务的,在核查声明有效期内的监督核查需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和服务。
5.6监督核查时至少应核查以下内容:
(1)上次核查以来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及影响体系的重要变更及运行体系的资源是否有变更。
(2)按4.3.3.2(4)条要求已识别的重要关键点是否按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的要求在正常和有效运行。
(4)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5)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目标及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绩效是否达到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确定值。如果没有达到,获证组织是否运行内审机制识别了原因、是否运行管理评审机制确定并实施了改进措施。
(6)获证组织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是否符合《认证认可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
(7)内部核查是否规范和有效。
(8)是否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
(9)针对体系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或投诉,及时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改进措施。
5.7 监督核查的核查报告,应按5.6条列明的核查要求逐项描述或引用核查证据、核查发现和核查结论。
5.8 认证机构根据监督核查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续保持或暂停、撤销核查声明的决定。
6.1核查声明期满前,若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核查声明,认证机构应当实施再核查,并决定是否延续核查声明。
6.2认证机构应按4.2.2条和4.3.1条要求组成核查组。按照4.2.3条要求并结合历次监督核查情况,制定再核查计划交核查组实施。
在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及获证组织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无重大变更时,再核查人日与初审人日一致。
6.3对再核查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应规定时限要求获证组织实施纠正与纠正措施,并在原核查声明到期前完成对纠正与纠正措施的验证。
6.4认证机构按照4.5条要求作出再核查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核查声明。
6.5如果在当前核查声明的终止日期前完成了再核查活动并决定换发证证书,新核查声明的终止日期可以基于当前核查声明的终止日期。新核查声明上的颁证日期应不早于再核查决定日期。
如果在当前核查声明终止日期前,认证机构未能完成再核查,则不应予以再核查,也不应延长原核查声明的有效期。
在当前核查声明到期后,如果认证机构能够在6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核查活动,则可以恢复认证,否则应至少进行一次第二阶段核查才能恢复认证。核查声明的生效日期应不早于再核查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
7.1认证机构应制定暂停、撤销核查声明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规定和文件化的管理制度,规定和管理制度应满足本规则相关要求。认证机构对核查声明的暂停和撤销处理应符合其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暂停或撤销核查声明。
7.2暂停证书
7.2.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核查声明。
(1)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2)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3)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4)持有的与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核查声明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5)主动请求暂停的。
(6)其他应当暂停核查声明的。
7.2.2核查声明暂停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属于7.2.1第(4)项情形的暂停期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
7.2.3认证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暂停核查声明的信息,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核查声明、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
7.3撤销证书
7.3.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其核查声明。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列入质量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3)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4)拒绝接受安全监督抽查的。
(5)出现重大的产品和服务等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7)暂停核查声明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与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核查声明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8)没有运行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9)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2个月仍未纠正的。
(10)其他应当撤销核查声明的。
7.3.2撤销核查声明后,认证机构应及时收回撤销的核查声明。若无法收回,认证机构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或声明撤销决定。
7.4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核查声明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国家认监委。
7.5认证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核查声明和认证标志被继续使用。
8.1核查声明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该信息应与其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信息一致。
(2)核查组织边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3)温室气体排放符合ISO14064-1;2018标准的表述。
(4)证书编号。
(5)认证机构名称。
(6)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
证书应注明:获证组织必须定期接受监督核查并经核查合格此证书方继续有效的提示信息。
(7)相关的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适用时)。
(8)证书查询方式。认证机构除公布核查声明在本机构网站上的查询方式外,还应当在证书上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以便于社会监督。
8.2初次核查声明有效期最长为3年。再核查的核查声明有效期不超过最近一次有效核查声明截止期再加3年。
8.3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证书信息披露制度。除向申请组织、认证监管部门等执法监管部门提供核查声明信息外,还应当根据社会相关方的请求向其提供证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9.1认证机构应当履行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严禁以牟利为目的受理不符合ISO14064-1;2018标准、不能有效执行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的组织申请核查声明的转换。
9.2认证机构受理组织申请转换为本机构的核查声明,应该详细了解申请转换的原因,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9.3转换仅限于现行有效核查声明。被暂停或正在接受暂停、撤销处理的核查声明以及已失效的核查声明,不得接受转换申请。
9.4被发证的认证机构撤销证书的,除非该组织进行彻底整改,导致暂停或撤销核查声明的情形已消除,否则不应受理其核查申请。
申请组织或获证组织对认证决定有异议时,认证机构应接受申诉并且及时进行处理,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通知送交申诉人。
书面通知应当告知申诉人,若认为认证机构未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或国家认监委投诉,也可以向相关认可机构投诉。
11.1认证机构应当建立核查记录保持制度,记录认证活动全过程并妥善保存。
11.2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记录资料应当使用中文,保存时间至少应当与核查声明有效期一致。
11.3以电子文档方式保存记录的,应采用不可编辑的电子文档格式。
11.4 所有具有相关人员签字的书面记录,可以制作成电子文档保存使用,但是原件必须妥善保存,保存时间至少应当与核查声明有效期一致。
12.1本规则内容提及ISO14064-1;2018标准时均指认证活动发生时该标准的有效版本。认证活动及核查声明中描述该标准号时,应采用当时有效版本的完整标准号。
12.2本规则所提及的各类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是在原件上复印的,并经核查员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2.3 认证机构可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宣贯培训,促使组织的全体员工正确理解和执行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