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规则
发布日期:(2024-06-21 11:28:50) 点击次数: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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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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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RZ-EC-2022
发布日期:2022 年 09月21日 实施日期:2022 年 09月21日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和 GB/T50430-201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开展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本规则旨在结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 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及申请组织与获证组织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本认证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 对认证人员的要求
3.1 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质量 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和专业(50430)扩展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3.2 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活动及作出的认证审核报告和认证结论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初次认证程序
3.1. 受理认证申请
3.1.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 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2) 本机构的授予、保持、扩大、更新、缩小、暂停、恢复或撤销认证及其证书等环节的制度规定。
3) 认证证书样式。
4) 对认证过程的申投诉规定。
5) 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地址等。
3.1.2 认证机构应当要求申请组织提交以下资料:
1) 认证申请书,包括申请认证的范围与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等 情况的说明。
2) 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 团体登记证书、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党政机关设立文件等)的复印件。 若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适用时)。
3) 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 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4) 多场所活动(应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活动分包情况 。
5) 对于不适用标准的某些条款的理由说明。
6) 质量方针、目标和范围,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化信息 (适用时)。
7) 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和服务的接收准则清单或说明。
8) 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 6 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9) 其他与认证审核有关的必要文件。
3.1.3 认证机构应确认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1.4 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组织申请的所获得的相应资质、认证范围、生产经营场所(在建项目)、资质所对应的员工人数、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 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
3.1.5 对符合 3.1.3、3.1.4 要求的,认证机构可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应通知申请组织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认证申请。
3.1.6 认证机构应完整保存认证申请的审查确认工作记录。
3.1.7 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审核前,认证机构应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
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 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承诺。
2) 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 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a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b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工程项目)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c发生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事故。
d 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 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
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主要联系人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质量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e 出现影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4) 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 擅自利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 导公众认为其产品和服务通过认证。
5) 拟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或服务的活动范围、体系覆盖人数。
6) 在认证审核实施过程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和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 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 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3.2. 审核策划
3.2.1. 审核时间
3.2.1.1 为确保认证审核的完整有效,认证机构应以附录 A 所规定的审核时间为 基础,根据申请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场所、特性、技术复杂程度、 质量安全风险程度、认证要求和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有效人数等情况,核算并拟定 完成审核工作需要的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少审核时间,但减少的时间不 得超过附录 A 所规定的审核时间的 30%。
3.2.1.2 整个审核时间中,包括编写审核计划、审核报告、不符合项验证以 及认证决定等时间,现场审核时间不应少于总人日数的 80%。
3.2.2. 审核组
3.2.2.1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的专业技术领域选择具备 相关能力的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组成审核组。审核组中的审核员应承担审核责任。
3.2.2.2 技术专家主要负责提供认证审核的技术支持,不作为审核员实施审 核,不计入审核时间,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3.2.2.3 审核组可以有实习审核员,其要在审核员的指导下参与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不单独出具记录等审核文件,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3.2.3. 审核计划
3.2.3.1 审核前应制定书面的审核计划。审核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审核过程、审核涉及的部门和场所、审核时间、审核组成员(其中:审核员应标明注册证书号及相关专业代码;技术专家应标明专 业代码、技术职称或职务,兼职审核员、专家应注明其专职服务的单位)。
3.2.3.2 通常情况下,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应在申请组织 申请认证的范围涉及到的各个场所现场进行。
如果质量管理体系包含在多个场所进行相同或相近的活动,且这些场所都处 于该申请组织授权和控制下,认证机构可以在审核中对这些场所进行抽样,但应制定 合理的抽样方案以确保对各场所质量管理体系的正确审核。如果不同场所的活动 存在根本不同、或不同场所存在可能对质量管理产生显著影响的区域性因素,则 不能采用抽样审核的方法,应当逐一到各现场进行审核,但应确保所抽样的现场 可以覆盖其申请的认证范围,对已竣工的项目应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样确保审 核证据的完整性和充分性。
3.2.3.3 为使现场审核活动能够观察到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情况,现场审核 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并考虑轮班作业 班次安排。
3.2.3.4 在审核活动开始前,审核组应将书面审核计划交申请组织确认。遇 特殊情况临时变更计划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受审核的申请组织,并协 商一致。
3.3. 实施审核
3.3.1 审核组应当按照审核计划的安排完成审核工作。除不可预见的特殊情 况外,审核过程中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的审核员(技术专家和实习审核员除 外)。
3.3.2 审核组应当会同申请组织按照程序顺序召开首、末次会议。审核组应 当提供首、末次会议签到表,参会人员应签到。在首次会议开始前,审核组成员 应主动向申请组织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3.3.3 审核过程及环节
3.3.3.1 初次认证审核,分为第一、二阶段实施审核。
3.3.3.2 第一阶段审核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 申请组织从事的质量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结合现场情况,确认申请组织实际情况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化信息描 述的一致性,特别是体系文件化信息中描述的产品和服务、部门设置和负责人、 生产或服务过程等是否与申请组织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3) 结合现场情况,审核申请组织有关人员理解和实施 GB/T19001/ISO 9001 和 GB/T50430-2017 标准要求的情况,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是否实 施了内部审核与 管理评审,确认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已有效运行并且超过 6 个月。
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化信息不符合现场实际、相关体系运行尚未超过6 个月或者无法证明超过 6 个月的,应当及时终止审核。
(4) 确认申请组织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内容和范围、体系覆盖 范围内有效人数、活动过程和场所,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5) 结合质量管理体系覆盖活动的特点识别对质量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影 响的关键点,并结合其他因素,科学确定重要审核点。
(6) 与申请组织讨论确定第二阶段审核安排。
3.3.3.3 在下列情况,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
(7) 申请组织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已对申请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有充分了解。
(1) 申请组织获得了其他经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 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除以上情况之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现场进行。
3.3.3.4审核组应将第一阶段审核情况形成书面文件告知申请组织。对在第 二阶段审核中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项的重要关键点,要及时提醒申请组织特别关注。
3.3.3.5 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应安排适宜的间隔时间,使申请组织 有充分的时间解决第一阶段中发现的问题。
3.3.3.6 第二阶段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重点是审核质量管理体系 符合 GB/T 19001/ISO 9001 标准要求和有效运行情况,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 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识别的重要审核点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记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2) 为实现总质量方针而在相关职能、层次和过程上建立质量目标是否具 体适用、可测量并得到沟通、监视。
(3) 对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
(4) 申请组织实际工作记录是否真实。
(5) 申请组织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有效。
3.3.4 发生以下情况时,审核组应终止审核,并向认证机构报告。
(1) 申请组织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 申请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 GB/T 19001/ISO 9001和 GB/T50430- 2017 标准的要求。发现申请组织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 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3.4. 审核报告
3.4.1 审核组应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审核报告,由审核组组长签字。审核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审核活动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2) 审核的申请组织活动范围和场所。
(3) 审核组组长、审核组成员及其个人注册信息。
(4) 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包括固定现场和临时现场;对偏离审核 计划情况的说明,包括对审核风险及影响审核结论的不确定性的客观陈述。
(5) 叙述从 3.3 条列明的程序及各项要求的审核工作情况,其中:对 3.3.3.6 条的各项审核要求应逐项描述或引用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对质量目 标和过程及质量绩效实现情况进行评价。
(6) 识别出的不符合项。不符合项的表述,应基于客观证据和审核依据, 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描述,易于被申请组织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 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7) 审核组对是否通过认证的意见建议。
(8) 关于管理体系符合性与有效性的声明以及对下列方面相关证据的总结:
①管理体系满足适用要求和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
②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过程。
(9) 对认证范围适宜性的结论。
(10) 确认是否达到审核目的。
3.4.2 认证机构应保留用于证实审核报告中相关信息的事实证据或记录。
3.4.3 认证机构应在接受纠正措施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报告提交申请组织, 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3.4.4 对终止审核的项目,审核组应将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认证机构应 将此报告及终止审核的原因提交给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3.5. 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验证
3.5.1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组织分析原因,并要求申请组织在最多不超过 6 个月期限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
3.5.2 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3.6. 认证决定
3.6.1 认证机构应该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进行综 合评价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并保持认证决定记录。
3.6.2 认证决定人员应为认证机构管理控制下的人员,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对审 核项目的认证决定。
3.6.3 认证机构在作出认证决定前应确认如下情形:
(1) 审核报告符合本规则第 3.4 条要求,能够满足作出认证决定所需要的 信息。
(2) 反映以下问题的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①在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方面存在缺陷,实现质量目标有重大疑 问。
②制定的质量目标不可测量、或测量方法不明确。
③对实现质量目标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的监视和测量未有效运行,或者对 这些关键
点的报告或评审记录不完整或无效。
④其他严重不符合项。
(3) 认证机构对其他轻微不符合项已评审,并接受了申请组织计划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3.6.4 在满足 3.6.3 条要求的基础上,认证机构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申请组织 满足下列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符合认证要求,向其颁发认证证书。
(1) 申请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2) 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和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 申请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3.6.5 申请组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不符合认证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组织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3.6.6 认证机构在颁发认证证书后,应当在每月5日前按照规定的要求将相关信 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国家认监委在其网站(www.cnca.gov.cn)开设专栏向社会公开各认证机构上报的认证证书等信息。
3.6.7 认证机构不得将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4. 监督审核程序
4.1 认证机构应对持有其颁发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组织(以下称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监督获证组织通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要求。
4.2 为确保达到 4.1 条要求,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风险 程度或其他特性,确定对获证组织的监督审核的频次。
4.2.1 作为最低要求,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决定日期起 12 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 行一次。
4.2.2 超过期限而未能实施监督审核的,应按 6.2 或 6.3 条处理。
4.3 监督审核的时间,应不少于按 3.2.1 条计算审核时间人日数的 30%。
4.4 监督审核的审核组,应符合 3.2.2 条和 3.3.1 条的要求。
4.5 监督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且应满足第 3.2.3.3 条确定的条件。 由于市场、季节性等原因,在每次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和服务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需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和服务。
4.6 监督审核时至少应审核以下内容:
(1) 上次审核以来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及影响体系的重要变更及运行 体系的资源是否有变更。
(2) 按 3.3.3.2 条要求已识别的重要关键点是否按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在 正常和有效运行。
(3) 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4) 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5) 质量目标及质量绩效信息。质量目标及绩效没有实现的,获证组织是 否及时调查并采取了改进措施。
(6) 获证组织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7)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规范和有效。
(8) 是否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
(9) 针对体系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或投诉,及时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改进措 施。
4.7监督审核的审核报告,应按 4.6 条列明的审核要求逐项描述或引用审核 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审核组应提出是否继续保持认证证书的意见建议。
4.8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续保持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5. 再认证程序
5.1认证证书期满前,若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当实施再认证审核,并决定是否延续认证证书。
5.2认证机构应按 3.2.2 条要求组成审核组。按照 3.2.3 条要求并结合历次监督审核情况,制定再认证计划由审核组实施。审核组按照要求开展再认证审核。
在质量管理体系及获证组织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无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可 省略第一阶段审核,但审核时间应不少于按 3.2.1 条计算人日数的 70%。
当质量管理体系、组织管理机构或管理体系的运作环境有重大变更(如法律 的变更)时,再认证应该安排第一阶段审核。
5.3对再认证审核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应规定实施纠正与纠正措施的时限。验证应在原证书到期前完成。
5.4认证机构按照 3.6 条要求作出再认证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认证证书。
5.5如果在原证书到期前,认证机构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不能验证对严重不符 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不应予以再认证,也不应延长认证的效力。
在认证到期后,如果认证机构能够在 6 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认证活动,则可以恢复认证,否则应至少进行一次第二阶段审核才能恢复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
6. 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制定暂停、撤销认证证书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规定,并形成文件化的管理制度。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的暂停和撤销处理应符合其管理制度和本规则的规 定,不得随意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6.1 暂停证书
6.1.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
(1) 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 有效性要求的。
(2) 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3) 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4) 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5) 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 提交的申请
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6) 主动请求暂停的。
(7) 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6.1.2 认证证书暂停期不得超过 6 个月。但属于 6.2.1 第(5)项情形的暂 停期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
6.1.3 认证机构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应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声 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
6.2 撤销证书
6.2.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 5 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
(1) 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 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 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3) 出现重大的产品和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 组织违规造成
的。
(4) 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5) 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 括持有
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 批准)。
(6) 没有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7) 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 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 6 个月仍未纠正的。
(8) 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6.2.2 撤销认证证书后,认证机构应及时收回撤销的认证证书。若无法收回,中 心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或声明撤销决定。
6.3 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按规定程 序和要求报国家认监委。
6.4 认证机构有义务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被继续使用。
7. 认证证书要求
7.1 认证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 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信息应与其法律地位证 明文件的信息一致。
(2) 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地址和业务范围。若认证的质 量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表述覆盖的相关场所的名称和地址信息(不包括施工现
场)。
(3) 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GB/T 19001/ISO 9001 和 GB/T50430-2017 标准的表述,适用时,包括明示不适用的标准条款。
(4) 证书编号。
(5) 认证机构名称。
(6) 证书签发日期及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
(7) 相关的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适用时)。
(8) 证书查询方式。应当在证书上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 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以便于社会监督。
7.2 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为 3 年。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可以基于原认证证 书的终止日期。
7.3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证书信息披露制度。除向申请组织、认证监管部门等执法 监管部门提供认证证书信息外,还应当根据社会相关方的请求向其提供证书信 息,接受社会监督。
8. 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
8.1 对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管理体系实施结合审核时,通用或共性要求应满
足本规则要求,审核报告中应清晰地体现 3.4 条要求,并易于识别。
8.2 结合审核的审核时间人日数,不得少于多个单独体系所需审核时间之和 的 80%
9. 受理转换认证证书
9.1 认证机构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严禁以牟利为目的受理不符合GB/T19001/ISO9001标准不能有效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申请认证证书的转换。
9.2 认证机构受理组织申请转换本机构的认证证书,应该详细了解申请转换的原 因,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
9.3 转换仅限于现行有效认证证书。被暂停或正在接受暂停、撤销处理的认 证证书以及已失效的认证证书,不得接受转换申请。
9.4 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列入“黑名单”的(如 6.2 条第[3]
项)、被发证的认证机构撤销证书的(如 6.3 条),除非该组织进行彻底整改,导致暂 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已消除,否则不应受理其认证申请。
10. 受理组织的申诉
申请组织或获证组织对认证决定有异议时,认证机构应接受申诉并且及时进行处理,在 60 日内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通知送交申诉人。
书面通知应当告知申诉人,若认为认证机构未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并 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或国家认监 委投诉,也可以向相关认可机构投诉。
11. 认证记录的管理
11.1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记录保持制度,记录认证活动全过程并妥善保存。
11.2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记录资料应当使用 中文,保存时间至少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
11.3 以电子文档方式保存记录的,应采用不可编辑的电子文档格式。
12. 其他
12.1 本规则内容提及 GB/T19001/ISO9001 标准时均指认证活动发生时该标 准的有效版本。认证活动及认证证书中描述该标准号时,应采用当时有效版本的 完整标准号。
12.2 认证机构可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宣贯培训,促使组织的全 体员工正确理解和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但不得针对特定的组织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