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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0 15:16:30)   点击次数:1852

各认证机构:

       为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质量认证制度体系建设,引导和规范直接涉碳类认证 活动顺利开展,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统筹运用质量 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市监认证发〔2023〕89号)》,

现将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是指以温室气体排放量化为基础,对产品、管理体系、 服务等实施碳相关认证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发布,由取得相  应认证领域批准资质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或获得授权实施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适用于本通知。

依据相关温室气体量化标准,仅对组织、产品、项目等的排放量进行核算 与验证的活动(如温室气体排放/减排报告、碳盘查、碳核算、碳核查等),不属于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范围。

二、原则要求

认证机构备案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应满足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原则:

(一)不得违反我国碳达峰碳中和“1+N” 政策,以及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基本方针;

(二)不得违背各行业碳减排、碳清除、碳披露、碳中和的发展需求,以及产业链、供应链低碳化转型要求;

(三)不得与国家认监委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产品碳 标识认证、碳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碳相关服务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或雷同。

(四)不得违反其他有关涉碳法规和标准规定。

三、类别划分

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根据认证目的与需求不同,分为碳减排/清除、碳披露、碳中和三类。

(一)碳减排/清除类

1.产品认证

用以证明产品(项目、技术)的温室气体减排/清除效果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

2.管理体系认证

用以证明组织的温室气体减排/清除能力,引导组织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提升组织碳相关管理绩效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

3.服务认证

用以证明服务的温室气体减排/清除能力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

(二)碳披露类

1.产品认证

用以证明产品在其生命周期过程中,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清 除等相关信息及其一致性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并能够实现持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

2.管理体系认证

用以证明组织对温室气体排放、清除等相关信息的管理能力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

3.服务认证

用以证明服务在其生命周期过程中,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清 除等相关信息及其一致性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并能够实现持续减少温

室气体排放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

(三)碳中和类

1.产品认证

     用以证明产品在一定时间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零,或实现净零排放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

2.管理体系认证

     用以证明组织(活动)具备保持在一定时间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零,或实现净零排放能力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

3.服务认证

     用以证明服务在一定时间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零,或实现净零排放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

四、 内容要求

(一)通用要求

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范围;

2.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

3.认证人员条件及能力要求;

4.认证模式(适用时);

5.数据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背景数据库选取、数据选取的原则以及相关质量要求等);

6.特定领域的温室气体量化方法;

7.认证实施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与评审、方案策划、现场检查/审核/审查、认证复核/决定等);

8.获证后监督及再认证程序;

9.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要求;

10.认证证书状态变化条件。

(二)各类别特殊要求

      1.碳减排/清除类应当包括对认证对象制定科学合理的减排基准线的描述,以及确保减排效果符合性的要求。

      2.碳披露类应当包括规范指导企业建立确保披露的相关信息具备持续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能力,并能够实现持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措施。

      3.碳中和类应当包括遵照以自主碳减排策略为主,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再通过碳抵消方式中和无法避免的排放量的原则。

(三)其他要求

1.提请备案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名称不得含有“审定”“盘查”“核算”“核查”“核证”“验证”“标签”“报告”等字样,不得与国家统一推行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名称相同或相似。

2.认证依据选取应合理、恰当,且符合特定领域备案认证规则的认证特性 要求。鼓励认证机构优先选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认证依据。不得仅采用国内外相关减排机制,如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 、清洁发展机制(CDM)、核证碳标准 (VCS) 、 黄金标准 (GS) 等规范,作为认证依据开展直接

涉碳类认证活动。

3.背景数据库或排放因子选取应当公正、科学,且符合我国产业发展实际 情况。鼓励认证机构优先选取本土数据库或企业实景数据开展直接涉碳类认证活动。

各认证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  (http://report.cnca.cn/irj/portal)        开展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工作。对 于已经备案的认证规则要认真开展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认证规则应于2024年 4月30日前在统一上报平台注销,同时对已发出的相关认证证书作出注销或撤  销处理。逾期未注销不符合要求的认证规则或处理相关认证证书的,国家认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认证机构或证书进行处理。